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1-11-15 來源:互聯網
達能
26日,娃哈哈集團向達能、金加投資有限公司發出律師函,對董事會會議的合法性、范易謀新任董事長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外方董事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27日,娃哈哈集團董事長
此前,達能致函達能、娃哈哈合資的七家企業總經理,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即范易謀)。
娃哈哈:擬反訴達能
26日,娃哈哈方面對外公開了范易謀致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樂維食品有限公司的兩封公函。
范易謀在信中表示:"在2007年6月20日于杭州召開的保健食品公司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表決并以多數票通過選舉新任董事長并決定前任董事長辭職后的有關事項的決議。按照上述決議,董事會確認您(合資公司總經理,記者注)繼續履行職責,并應向董事會匯報,并要求將合資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及批準證書原件等立即移交給合資公司董事長。"
娃哈哈集團發言人單啟寧表示,上述七家位于杭州的合資公司董事會未達成任何決議,所有決議都是范易謀自己決定的,范易謀的舉動違反了公司合同章程,娃哈哈將不予承認。
至于達能"整合"非合資公司的計劃,宗慶后向本報明確表示:"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同**,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和金杜律師事務所受各合資公司中方股東委托,向范易謀、金加投資有限公司發出律師函,其主要觀點有三:
其一,中方股東認為"外方召集的'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不符合各合資公司章程規定",其依據是"根據各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對于影響合營各方重大利益的事項,需要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半數以上同意,并且表決同意的董事中必須中外雙方至少各有一名董事",中方認為"選舉董事長并決定原董事長離任后的相關事項"屬于章程規定的"影響合資各方重大利益的事項",在上述7場董事會會議上,中方委派的董事并沒有對該事項表示同意,因此該項"董事會決議"的產生違反了各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其二,中方股東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合資公司相關章程,"范易謀先生目前仍然是各合資公司的副董事長,所以他不能同時擔任各合資公司的董事長,否則就是違法和違反章程","在中方原來委派的董事長宗慶后先生辭職后,應當由中方另外委派一名董事繼續原委派的董事長未完成的任期"。
其三,范易謀、秦鵬和嘉柯霖三位外籍董事目前均兼任達能(亞洲)有限公司等與合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系的多家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職務,其做法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9條關于董事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并違反了第148條董事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的規定,是損害各合資公司的利益的行為。
律師函稱,"外方應當及時對該些外籍董事予以撤換",中方將"保留依法對該三位違法的外籍董事追究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權利"。
國家工商總局:未批準商標轉讓
娃哈哈*新披露,娃哈哈商標所有權屬于該集團,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身存在問題。
2007年6月7日,國家商標局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稱,娃哈哈集團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該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的報告,但該局均未同意轉讓。1999年7月,娃哈哈集團提交了許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合同備案申請,該局于同年8月予以備案。
據娃哈哈公告,1997年7月3日中方向合資公司董事會匯報了商標轉讓情況,告知董事會已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關于請求核準轉讓娃哈哈商標的報告>的情況,之后國家商標局未予批準商標轉讓。
1999年5月18日,雙方合資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娃哈哈集團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明確承認娃哈哈集團"為并繼續為商標所有權人"。
2005年10月12日,由范易謀代表合營公司簽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號修訂協議>,再次確認"甲方(即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商標的所有權人"。
娃哈哈方面稱,在品牌轉讓失敗之初,娃哈哈"違心地"簽署了商標許可合同——正是此舉,為如今的矛盾激化埋下了隱患。
截止本報記者發稿時,達能方面沒有對"律師函事件"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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