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檢網 時間:2022-10-14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鍋爐房無組織粉塵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規定了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氣為燃料的單臺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和拋煤機爐等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石油焦、油頁巖、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鍋爐,參照本標 準中燃煤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使用高爐煤氣、焦爐煤氣、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 甲醚等)及其他氣體燃料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氣鍋爐執行;使用輕柴油等其他液體燃料 的鍋爐參照本標準中燃油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式燃氣輪機、固定式內燃機;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生物質為燃料的發電鍋爐、工業鍋爐、供熱鍋爐和有機熱載體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保護人體健康,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鍋爐排放的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 1999 年首次發布,2003 年**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本標準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鍋爐房無組織粉塵排放限值; ——收嚴了各項污染物排放限值; ——調整區域劃分; ——取消了按照鍋爐容量執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規定; ——將“大氣污染物過量空氣系數折算”改為“大氣污染物基準含氧量折算”。 本標準是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環境保護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 本標準起草人:姚立英、王偉、李璠、周陽、張麗娜、李志強、吉晟、張曉旭、吳岳、李雨蒙、劉玲、劉盛、郝苗青、張時佳、彭茵、黃浩云。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準。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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