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蠟筆小董 時間:2023-03-10
近日,一則“校友未兌現1100萬元捐贈被母校起訴”的消息引發外界關注。
2019年,中國礦業大學宣布其2008級校友吳幽捐贈1100萬元。當時,這是中國礦業大學自成立后收到的*大單筆捐贈。但是,因吳幽沒能履行捐款承諾,被中國礦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告上法庭。
2022年7月,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在江蘇省徐州市首次開庭。2023年1月,吳幽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1100萬余元。
中國礦業大學新聞網在此前報道中公布了吳幽捐款的用途,報道指出,吳幽回報母校,鼎力支持母校“雙**”建設和人才培養,吳幽的捐贈用于在母校基金會設立高端人才計劃基金、家庭經濟困難本科生海外實習基金、名人名師講座基金和創新創業基金。
校友承諾捐贈不兌現,母校可以起訴嗎?
校友承諾的捐贈沒到位,反被母校告上法庭,引來網絡關注與議論。有網友說,一個吹牛不負責,另一個來討要,都不講體面。
據新聞報道指出,就校友承諾的捐贈不兌現,學校該不該起訴這件事上,法律已有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符合普通人之間的來往,就是答應贈送他人的,可以反悔不給。但民法典同時明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公益捐贈如果承諾而不捐,是不行的。這是為了防止捐贈人開“空頭支票”。
《合同法》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慈善法》也規定了慈善捐贈義務的強制履行及其例外情況。具體來說,強制履行交付捐贈財產義務的情形:一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二是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如果捐贈人實在沒錢,怎么辦?
對此,法律也有規定。諸如,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這個規定合情合理,捐贈是建立在自愿與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如果沒有捐贈的能力了,當然不能強人所難。同時,承諾而不捐也不報告、不說明,別人還以為受贈人拿到了捐款,會造成不良影響,進行相應處理也就是必需的程序。
回到校友承諾捐贈1100萬元卻不兌現,被母校告上法庭這事,當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到底是有錢不捐,還是無錢可捐,要視情形而定。不管怎樣,都表明一點,公益捐贈是項嚴肅的事情,公開承諾或簽了合同的,是要兌現的,并非兒戲。如果承諾后有困難,也應當根據規定報告并說明情況,不能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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