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5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油品運輸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油品運輸工具的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新生產、進口、銷售和新投入使用的油品運輸工具的登記及其使用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5600 鐵道貨車通用技術條件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1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的統稱。
注:也包括儲油庫內儲存的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
3.2
含醇汽油 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
含有 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 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 等)。
3.3
油罐車 road and rail tankers
專門用于運輸油品的汽車罐車和鐵路罐車。
3.4
油船 marine tanker
專門用于運輸油品的船舶。
3.5
油倉 compartment
罐體或船體內帶有液體密封的分隔空間。
3.6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7
油氣 vapor
油品運輸過程中產生的VOCs,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油氣排放控制項目。
3.8
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 vapor sealing point of transportation facility
汽車罐車油氣回收耦合閥、油罐車人孔蓋、油船油氣回收管線法蘭盲板。
3.9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密封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10
底部發油 bottom loading
灌裝鶴管與汽車罐車底部接口密閉連接的發油方式。
3.11
油氣回收系統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tank truck
用于裝卸油時將油氣密閉輸入/輸出罐體并進行回收的裝置;油氣回收系統包括油氣回收耦合閥、油氣回收閥、通氣閥、氣動聯鎖閥、密封蓋、控制管路和連接管路等。
3.12
油氣回收耦合閥 vapor adaptor valve
用于罐體與外部對接,傳輸油氣的快速閉止閥。
4 控制要求
4.1 油罐車排放控制
4.1.1 汽車罐車應具備底部裝卸油系統和油氣回收系統。
4.1.2 汽車罐車底部裝卸油系統公稱直徑應為 100 mm,底部裝卸油系統包括卸油閥、緊急切斷閥、呼吸閥、防溢流系統及連接管線等。
4.1.3 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公稱直徑應為 100 mm,油氣回收系統能夠將儲油庫向汽車罐車發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輸入油氣處理裝置,能夠將卸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輸入汽車罐車油罐內,能夠保證運輸過程中油品和油氣不泄漏,不得隨意排放汽車罐車油罐內的油氣。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因操作、維修和管理等方面原因發生的油品與油氣泄漏。
4.1.4 汽車罐車油氣回收耦合閥、底部裝卸油密封式快速接頭應集中放置在管路箱內。多倉汽車罐車應將各倉油氣回收管路在罐頂并聯后進入管路箱。
4.1.5 鐵路罐車應符合GB/T 5600 的技術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減少運輸過程中的油氣排放。
4.1.6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時,不應有油氣泄漏。
4.2 油船排放控制
4.2.1 油船應設置密閉油氣收集系統和惰性氣體系統。
4.2.2 油船油氣收集系統應將向油船發油時產生的油氣密閉送入油氣處理裝置。
4.2.3 油船應在每個油倉設置獨立的透氣管線,每個透氣管出口應安裝一個壓力/真空閥。
4.2.4 油船運輸過程中應保證油品和油氣不泄漏。
4.2.5 油船應采用封閉式液位監測系統測量油倉液位高度、油氣壓力和溫度。
4.2.6 采用紅外攝像方式檢測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時,不應有油氣泄漏。
5 排放限值
5.1 密閉性限值
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執行表 1 規定的限值。
表 1 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限值
單倉罐或多倉罐單個油倉的容積 V(L) | 油氣回收系統壓力變動限值(kPa) | 油氣回收閥壓力變動限值(kPa) |
V≥9500 | ≤0.25 | ≤1.30 |
9500>V≥5500 | ≤0.38 | |
5500>V≥3800 | ≤0.50 | |
V<3800 | ≤0.65 |
5.2 泄漏排放限值
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泄漏檢測值不應超過 500 μmol/mol。
6 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運輸工具所屬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和 HJ 819 等規定,依法建立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每年至少對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開展 2 次自行監測,2 次監測時間間隔大于 3 個月,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依法公布監測結果,密閉性檢測方法見附錄A。
6.2 汽車罐車生產企業應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進行檢測,密閉性檢測方法見附錄A,將檢驗結果向社會進行公開,公開內容見附錄B。
6.3 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準氣體)對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進行檢測,監測采樣和測定方法按HJ 733 的規定執行。
7 標準的實施
7.1 鐵路罐車、現有汽車罐車和新投入使用的油船(150 總噸及以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實施。新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汽車罐車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實施。現有 8000 總噸及以上的油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后實施。
7.2 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 對于汽車罐車油氣回收系統密閉性的檢測,按照檢測規范要求現場測得的密閉性檢測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4 對于運輸工具油氣密封點的泄漏檢測,按照檢測規范要求現場測得的泄漏檢測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7.5 企業未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3、工程師一對一服務,讓檢測更精準;
4、免費初檢,初檢不收取檢測費用;
5、自助下單 快遞免費上門取樣;
6、周期短,費用低,服務周到;
7、擁有CMA、CNAS、CAL等權威資質;
8、檢測報告權威有效、中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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