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5 來源:互聯網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油氣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儲油庫油氣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儲油庫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油氣排放管理。
新的排放標準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與新標準不一致的,應當在新標準規定生效的時限前變更排污許可證。
本標準不適用于生產企業內罐區的油氣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0951油品運輸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T 8017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
GB/T 11059 原油蒸氣壓的測定 膨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1118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儲油庫、加油站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31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儲油庫 bulk petroleum terminal
用于開展GB/T 4754-2017 中G5941 類的原油、成品油倉儲服務,由油品儲罐組成并通過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船或管道等方式收發油品的場所,生產企業內罐區除外。
3.2
油品 petroleum
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腦油的統稱。
注:也包括儲油庫內儲存的與前述油品揮發性特征類似的循環油、組分油、凝析油、輕質油等。
3.3
醇汽油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
含有 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 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 等)。
3.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5
油氣 vapor
儲油庫儲存、收發油品過程中產生的 VOCs,本標準采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油氣排放控制項目。
3.6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
3.7
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
油品工作(儲存)溫度下的飽和蒸氣壓(**壓力),或者油品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可根據GB/T 8017、GB/T 11059 等相應測定方法換算得到。
注:在常溫下工作(儲存)的油品,其工作(儲存)溫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氣溫大值計算。
3.8
密閉 closed/close
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9
收油 liquid receiving
向儲油庫儲罐灌注油品。
3.10
發油 liquid loading
從儲油庫把油品裝入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船或管道。
3.11
底部發油 bottom loading
灌裝鶴管與油罐車底部接口密閉連接的發油方式。
3.12
自動通氣閥 automatic bleeder vent
浮盤浮起或恢復支撐狀態時,可自行啟閉的通氣裝置。
3.13
邊緣呼吸閥 rim breathing valve
排放浮盤下累積于浮盤邊緣氣相空間內油氣的通氣裝置。
3.14
通氣孔 circulation vent
環向通氣孔和罐頂通氣孔的統稱。環向通氣孔指設置在內浮頂罐罐壁上或固定頂上,沿環向分布的通氣裝置。
3.15
油氣處理裝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藝或其組合工藝的方法,對油氣進行回收處理的裝置。
3.16
排放濃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標準狀態下(溫度 273.15 K,壓力 101.325 kPa),排氣筒中每 m3干排氣中所含污染物的質量, 單位 g/m3。
3.17
處理效率 recovery efficiency
油氣經油氣處理裝置處理后的排放量削減百分比,根據同步檢測油氣處理裝置進口和出口油氣排放量進行計算,油氣排放量是廢氣排氣流量和油氣排放濃度的乘積。
3.18
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 sealing point of vapor collection system
與發油設施配套的油氣收集系統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特指油罐車底部發油油氣回收快速接頭、鐵路罐車頂部浸沒式發油密封罩、油船油氣回收管線法蘭。
3.19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油氣收集系統密封點的 VOCs 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的摩爾分數表示。
3.20
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儲油庫企業或生產設施。
3.21
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儲油庫建設項目。
4 控制要求
4.1 收油控制要求
4.1.1 通過汽車罐車收油,應采用密閉泵送或自流式管道系統,收油時從臥式儲罐內置換出的油氣應密閉回收到汽車罐車內。
4.1.2 通過鐵路罐車收油,除拆裝灌裝鶴管之外的時段,收油鶴管與鐵路罐車灌裝口(人孔)應密閉。從泵站掃倉罐中產生的油氣應密閉收集,并送入油氣處理裝置進行回收處理。
4.1.3 通過油船收油,輸油臂應與油船輸油管線法蘭密閉連接,油船油倉保持密閉。
4.1.4 通過管道收油,管道應保持密閉。
4.2 儲油控制要求
4.2.1 油品儲存方式
4.2.1.1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的油品應采用內浮頂罐、外浮頂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4.2.1.2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的油品應采用低壓罐、壓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4.2.2 浮頂罐運行要求
4.2.2.1 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2 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重密封,且一次密封采用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4.2.2.3 浮頂罐罐體應保持完好,不應有孔洞(通氣孔除外)和裂隙。
4.2.2.4 浮盤附件的開口(孔),除采樣、計量、例行檢查、維護和其它正?;顒油?,應密閉;浮盤邊緣密封不應有破損。
4.2.2.5 支柱、導向裝置等儲罐附件穿過浮盤時,其套筒底端應插入油品中并采取密封措施。
4.2.2.6 除儲罐排空作業外,浮盤應始終漂浮于油品的表面。
4.2.2.7 自動通氣閥在浮盤處于漂浮狀態時應關閉且密封良好,僅在浮盤處于支座支撐狀態時可開啟。
4.2.2.8 邊緣呼吸閥在浮盤處于漂浮狀態時應密封良好,并定期檢查定壓是否符合設定要求。
1、檢測行業全覆蓋,滿足不同的檢測;
2、實驗室全覆蓋,就近分配本地化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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