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fb 時間:2022-11-15 來源:互聯網
一、空氣環境質量監測
(一)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國控)
1.工作依據
《2020 年國家生態環境監測方案》。
2.監測范圍
廣東省 21 個地級以上市的 133(包括新增)個國控空氣自動監測子站(見附件 1)。
3.監測指標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氣象五參數(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能見度。
4.監測時間
每天 24 小時連續監測。
5.工作方式
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國控)為國家事權,中央財政保障經費。 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日常運維。
城市站的儀器設備更新以及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涉及站房租金、電費、網絡通訊費等費用支出的,由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6.數據報送
以VPN 方式報送實時數據。
社會化運維機構于每日 12 時前通過總站環境監測數據平臺(以下簡稱總站數據平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網業務應用系統審 核并報送前一日的小時數據。
7.評價方法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修改單、《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評價 6 項污染物。
8.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傳遞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242 號)、《環境空氣自動監測 O3標準傳遞工作實施方案》(環辦監測函〔2017〕1620 號)開展質控工作,由總站委托社會化運維檢查機構承擔。
(二) 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省控)
1.工作依據
《廣東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實施方案》(粵府辦〔2017〕19 號)。
2.監測范圍
廣東省 21 個地級以上市的 113 個省控空氣自動監測子站(見附件 2)。
3.監測指標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氣象五參數(溫度、濕度、氣壓、風向、風速)、能見度。
4.監測時間
每天 24 小時連續監測。
5.工作方式
城市空氣質量監測(省控)由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委托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日常運維。
城市站的儀器設備更新以及站房用地、站房建設或租賃、安全保障、電力供應、網絡通訊、出入站房等日常運行所必需的基礎條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涉及站房租金、電費、 網絡通訊費等費用支出的,由社會化運維機構承擔。
6.數據報送
以VPN 方式報送實時數據。
社會化運維機構于每日 12 時前通過廣東省空氣質量監測管理與發布系統(http://113.108.142.147:20061/)審核并報送前一日的小時數據。
7.評價方法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及修改單、《環境空氣質量指數技術規定(試行)》(HJ 633-2012)和《環境空氣質量評價技術規范(試行)》(HJ 663-2013)評價 6 項污染物。
8.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依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 817-2018)、《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HJ818-2018)、《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傳遞管理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17〕242 號)、《環境空氣自動監測 O3標準傳遞工作實施方案》(環辦監測函〔2017〕1620 號)開展質控工作,由省中心委托社會化運維檢查機構承擔。
(三)粵港澳網與區域空氣自動監測
1.工作依據
《粵港澳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合作協議書》。
2.監測范圍
(1)粵港澳網粵方 18 個站點(見附件 3)。
(2)廣東省空氣質量區域監測站 12 個。
3.監測指標
參照《粵港澳珠江三角洲區域空氣監測網絡標準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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